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特211号
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矿产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鼎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舜天矿产公司称: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在“苏B1-0-(2013)第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在担保范围内实现申请人的抵押权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长期合作关系,为保证交易安全,2013年8月13日,双方办理“苏B1-0-(2013)第0××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被申请人将液压机将设备34套一并抵押给申请人,抵押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担保范围为该期限内产生的交易“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合同中的其他约定”等。2013年8月5日,双方签署了《购货合同》一份,约定向被申请人采购钻杆455吨、总价1001万元。截止2014年8月27日,申请人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及汇款等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001万元。嗣后,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未能向申请人供货,亦未退还货款。2015年,兴鼎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导致抵押设备被法院查封,2017年10月7日,抵押设备已被江阴法院拍卖。
兴鼎公司未对上述申请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供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本案中,申请人舜天矿产公司未提供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导致法院无法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被担保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且涉案抵押物已被拍卖,故申请人舜天矿产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80元(舜天矿产公司已预交),由舜天矿产公司负担。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晨
本案援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