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

太仓吉威西点培训有限公司与睿洗(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85民初3738号
原告太仓吉威西点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公司)与被告睿洗(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7月1日立案。由于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容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原告吉威公司申请,本院在2020年8月5日追加城容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2020年8月27日、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吉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邵颖,被告睿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川、宣海东,第三人城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顺顺、王晓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吉威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的目的是从事经营活动,其申领营业执照确实需要提供第三人城容公司与被告睿洗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睿洗公司负有义务向原告吉威公司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告睿洗公司与第三人城容公司均未证明租房协议存在不宜向原告吉威公司公开的商业秘密,故被告睿洗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租房协议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吉威公司要求被告睿洗公司提供租房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以下事实:第三人城容公司在太仓市××路××号有3877平方米商业用途的房屋。2018年12月9日,第三人城容公司与被告睿洗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将其在太仓市××路××号的17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睿洗公司,租赁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1日,被告睿洗公司将上述房屋内约30平方米客户休息区域转租给原告吉威公司,用于经营咖啡吧。为此,被告睿洗公司与原告吉威公司在2019年6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赁期限是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睿洗公司协助提供吉威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租赁合同及其他资料。 原告吉威公司将经营场所变更至上述租赁区域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时太仓市行政审批局要求其提供第三人城容公司与被告睿洗公司之间的租房协议。为此,被告睿洗公司向原告吉威公司提供了由被告睿洗公司、第三人城容公司盖章的《转租申请书》一份,第三人城容公司表示同意被告睿洗公司将客户休息区域转租给原告吉威公司。但是,原告吉威公司持《转租申请书》仍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原告吉威公司提供的《商铺租赁协议》《转租申请书》《协议书》,被告睿洗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睿洗(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与第三人太仓市城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提供给原告太仓吉威西点培训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睿洗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吉威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睿洗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吉威公司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玉昆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