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陈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924号

原告:沭阳县**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46193954R,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0083XR,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19幢1层7室。

法定代表人:马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沭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徐品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