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21民初780号
原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
法定代表人:马浩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川安,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卫门口街**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
被告:***,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