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11民初26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王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季冬,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善文,总经理。

被告: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雨润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桐城市金润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莉

审 判 员  曹拥军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纪江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