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山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云南山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20民初6195号
原告: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福塔社区郑家凹村民小组。
经营者:邓宗洪,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山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海领域小区12幢1单元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少全。
原告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云南山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3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邓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