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民初1982号
原告: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金业路交叉口西南角曼哈顿广场6幢1单元1-1603。
法定代表人:张红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亭,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中,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负责人:李小崇,该派出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宛生,男,该派出所民警。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负责人:李小崇,任分局局长。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苗南规划路与经八路交叉口。
负责人:肖宇,任分局代理局长。
原告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的起诉。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山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