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胜,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叶,女,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校刚,男,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胜宇集团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88208119D。
法定代表人:程立,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鄂
118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因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1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1民终348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 璟
审 判 员 朱天友
人民陪审员 周艳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