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1389号之1
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万居乐建材城宿舍楼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88208119D。
法定代表人:张树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永,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32549234。
法定代表人:孙秋正,公司董事长。
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胜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