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613号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郴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金皇大厦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火车站广场特产交易大厦1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88619T。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3184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中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3184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