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金皇大厦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周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日月路1号雄森假日酒店副楼1124号。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0执恢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李气春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敏
书 记 员 刘扬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