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1181号之一
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62910851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赵以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何骏,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