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锦鹏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3民初682号
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62910851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以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住。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宏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土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竺晴照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亚丽
书 记 员 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