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402民初8408号
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福,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敏、杨小虹,被告中城投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福、被告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城建珠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城建珠海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以重建成本价格4500元/平方米×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暂按房地产权证面积448.34平方米计算为2017530元;具体面积以珠海市测绘院测绘成果报告为准);2.被告中城投六局、三鑫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076号B栋101房、102房(现址2栋101、102房)、3栋101房、102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中城建珠海公司是珠海市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东1088号“中城建大厦”项目的开发商及建设单位,中城投六局是中城建大厦项目的施工单位,三鑫公司是中城建大厦项目幕墙工程的施工单位。案涉居民楼与中城建大厦项目相邻。
2017年8月23日,台风“天鸽”登陆珠海,中城建项目施工现场的大型塔吊被大风吹倒塌,砸到了案涉房屋所在的居民楼。该楼天面层板受损破坏严重,楼板部分断裂,楼顶反梁已被破坏,混凝土基本脱落,梁板钢筋发生大幅度弯曲无法继续使用,墙体的瓷砖开裂、窗户被砸坏,墙体出现裂痕等损害,导致案涉居民楼整栋楼梯受损,无法居住。塔吊倒塌发生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以下称吉大街道办)及九洲派出所紧急转移安置了原告等居民。随后,居民在吉大街道办的协调下与被告进行协商,但被告以塔吊倒塌仅影响七楼居民生活,七楼以下房屋受损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承担七楼以下居民的临时安置费(房屋租金)。
2017年9月,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托对案涉居民楼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该公司组织人员赴现场鉴定后,于2017年9月24日出具了《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案涉楼房整体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首层至四层大部分承重墙体的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鉴定报告出具后,居民要求吉大街道办协调,被告不理会居民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拒绝承担七楼以下居民的临时安置费(房屋租金)。
原告认为,中城建珠海公司是中城建项目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中城投六局和三鑫公司是施工单位,三被告对中城建项目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三被告疏忽管理,导致工地塔吊被台风吹倒,砸到居民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中城建珠海公司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中城投六局、三鑫公司应对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中城投六局辩称,一、原告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中城投六局不承担任何责任。1.塔吊的倒塌是十四级台风“天鸽”造成的,且是在登陆珠海前四个小时突然加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责任。2.即使原告确有损失也应由他人承担,不应由中城投六局承担。依据中城投六局与中城建珠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9.1条、39.3条,专用条款第3.9条,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原告即使有损失,也应由发包人中城建珠海公司承担。
二、原告主张房屋拆除重建的财产损失及其损失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1.原告房屋无需拆除重建,不存在拆除重建的损失。(1)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最终建议为“对于塔吊倒塌所造成的损失应及时修复”、“对承载力及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的构建,应结合使用要求对房屋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但没有建议“拆除重建”。(2)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关于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076号第2、第3栋房屋台风受灾受损的检查意见》,认为塔吊倒塌只对第2栋、第3栋房屋的第7层造成局部危险,两栋6层以下未发现明显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和变形,没有明显受损,建议对2栋房屋加固处理,并没有要求拆除重建。(3)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的《关于协助香洲区做好中城建大厦工地周边受损房屋处理事宜的函》记载,针对部分业主“提出拆迁重建的要求,建议如下:进一步做好受损房屋业主的思想工作,引导其表达合理诉求,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尽快拿出妥善解决方案”,由此可知,政府职能部门同样认定为业主要求拆除重建房屋的诉求没有依据。2.即使房屋拆除重建,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是塔吊倒塌造成。(1)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并未对塔吊的倒塌与检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即该《鉴定报告》不能证明房屋目前的“不安全因素”是塔吊倒塌造成。(2)根据《鉴定报告》,案涉房屋建于1980年,其鉴定结果为“首层至四层大部分承重墙体的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结构的总额和抗震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房屋最小墙厚度及砖强度不满足标准要求,除此之外,结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满足标准要求”,并最终得出“该建筑整体结构安全评级为Dsu级,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结论。显然,塔吊的倒塌与承重墙体的承载力、墙厚及砖强度等要素均无关联,亦与房屋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无关。(3)鉴定报告显示,“502住户拆除承重墙体”等业主自身不当行为均是导致房屋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原因。3.即使房屋要拆除重建,原告主张的4500元/平方米重建成本也毫无依据,具体重建成本应以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为准,中城投六局作为建筑企业,有能力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
三、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及损失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1.中城投六局一直主张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以便业主及时入住,但因非中城投六局原因,维修工作一直未能完成,因此产生的租金损失,不应由中城投六局承担。(1)由于业主反对维修而要求拆除重建,中城投六局无法动工修复。(2)中城投六局已经移除塔吊以及顶楼的水箱,并搭建脚手架,随时准备动工修复受损房屋,但因为中城建珠海公司未能筹集维修经费,且维修加固设计工作未能完成(原政府决定由中城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后改由珠海市住规建局完成),导致无法动工修复。2.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租金损失实际发生及损失计算依据,相反,根据居委会《公告》,原告的租金实际由街道办垫付。原告并无任何租金损失,无权向中城投六局主张该损失。
被告三鑫公司辩称,一、案涉塔吊倒塌事故系因“天鸽”台风造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天鸽”台风作为53年来对粤港澳影响最大的台风,最强达15级,其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案涉事故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即使本案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案涉塔吊倒塌仅仅是案涉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的次要原因,塔吊的责任方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一,案涉2栋以及3栋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的主要原因为房屋使用年限久,首层至四层(二栋至四层、三栋至六层)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性能逐渐下降导致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而案涉塔吊倒塌对于评级为Dsu级为次要原因。第二,案涉塔吊倒塌直接引起的损坏构件只有七层、天面层的部分构件,案涉房屋只有七层因案涉塔吊倒塌而受损的部分构件需要拆除重建,其余受损构件只需要更换、加固、修复。因此,虽然案涉塔吊倒塌与案涉损失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力上为次要原因,即使案涉塔吊的责任方需要对损失承担责任,也是承担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失,应由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进行损失金额认定和比例划分。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由于原告既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评估,故应予以驳回。
三、对于案涉塔吊倒塌责任方的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进行,而非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案涉塔吊作为建筑施工设备,应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即在案涉塔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中进行责任方认定。
四、本公司并非案涉塔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并且对于塔吊倒塌没有过错,因此对于案涉塔吊倒塌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合同》显示,案涉塔吊的所有人系珠海市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人是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使用人及承租人是中城投六局。该合同对中城投六局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约定。再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中城投六局既是案涉塔吊的管理人,也是使用人。
最后,本公司既不是案涉塔吊管理人,也不是使用人,并且对于案涉塔吊倒塌没有任何过错。1.本公司只是案涉工程的幕墙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并非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只对幕墙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2.根据证据显示,本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幕墙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使用自行承租的32个高空吊篮进行施工作业,因此本公司既不是案涉塔吊的管理人,也不是使用人。3.根据证据显示,本公司早已于2017年6月10日停工、于2017年7月10日撤场,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中城建珠海公司作为发包人无法提供继续施工的作业环境,即塔吊、人货梯遮挡幕墙作业面以致案涉幕墙工程不能完工,本公司对停工离场一个多月后发生的案涉塔吊倒塌事故无任何的责任和过错。
综上,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案涉房产所在的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076号2栋、3栋居民楼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登陆珠海,导致该房屋相邻“中城建大厦”施工工地一塔吊(塔式起重机)被台风吹倒,塔吊倒塌过程中砸到两栋房屋,造成房屋受损。该两栋房屋均为七层楼房,每层2户,原告为其中2栋101房、102房,3栋101房、102房登记的产权人。
2014年6月28日,中城投六局(使用单位)、珠海市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产权单位,以下称诚顺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安装单位,以下称八冶珠海分公司)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与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中城投六局就中城建大厦项目工程向诚顺公司租用塔式起重机[规格QTZ80(TC5613-6);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14年6月22日出厂]并委托八冶珠海分公司安装;由使用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看护并保证设备及出租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的义务等。2015年8月24日、2016年8月23日,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出具《广东省建筑工程塔式起重机检验评定报告》,检验评定结论为:中城建大厦已安装的案涉塔式起重机合格。
2014年7月29日,中城建珠海公司(发包人)与中城投六局(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中城建珠海公司将中城建大厦工程发包给中城投六局,其中第39.3条第(1)项约定: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015年6月10日,中城建珠海公司(发包人)与三鑫公司(承包人)签订《中城建大厦项目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城建珠海公司将中城建大厦项目幕墙工程供应及安装工程分包给三鑫公司。2016年8月8日,中城建大厦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庭审时,中城投六局表示,因中城建珠海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整个工程项目自2017年年初起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塔吊倒塌事故发生时,中城投六局尚未撤场,在台风登陆前进行过安全检查,但未对塔吊进行加固。三鑫公司表示,该公司在幕墙施工过程中使用了高空吊篮,但没有使用塔吊;该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已经停工撤场,原因是案涉塔吊或人货梯遮挡了作业面导致其无法施工。三鑫公司提交的本院(2017)粤0402民初8123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对三鑫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停止幕墙工程施工并于2017年7月10日撤场的事实,三鑫公司、中城建珠海公司均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香洲区吉大街道办组织2栋、3栋居民撤离至酒店安置。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对上述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于2017年9月2日出具《关于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076号第2栋、第3栋房屋台风灾后受损的检查意见》(珠建质检〔2017〕88号),内容如下:一、房屋概况:该两栋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均为一梯两户的7层砖混结构,首层层高约2.7m,2-7层层高约为3.2m。二、受损及检查情况:1.检查发现该两栋房屋被旁边工地倒塌的塔吊砸中,其中第2栋屋面钢筋混凝土水箱倾倒,砸在楼梯间顶层,701房客厅屋面板砸穿,楼梯间屋面板砸裂,第7层部分墙体开裂;第3栋702房阳台屋面板塌陷破碎,受损严重,第7层个别墙体开裂,第6层部分外窗及防护网变形受损;两栋房屋其他楼层住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墙面开裂、渗水,外窗及防护网变形受损的情况。三、检查结论:第2栋、第3栋房屋第7层存在局部危险,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存在安全隐患。两栋6层及以下未发现明显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和变形。四、建议:1.由于两栋房屋危险点均存在于顶层,应对该两栋房屋立即封闭,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在解除危险前,应停止使用;2.解危措施:对第2栋顶层倾倒的水箱立即采用吊车移除;对第2栋、第3栋顶层受损屋面板立即采用人工破碎后移除;3.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设计及施工;4.检查中发现部分承重墙拆改现象,局部渗水、抹灰脱落现象,也应同时进行处理。
香洲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中城建工地应急抢险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载明:将两栋宿舍排险加固项目列入应急抢险救援工程,按照应急工程有关规定实施;鉴于当前中城建项目建设单位一直未能配合此事,为加快排除险情,确保安全,由市住规建局负责通知,要求中城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该应急工程的组织实施等。
2017年9月24日,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受吉大街道办委托对2栋、3栋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分别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载明:两栋建筑整体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建议对塔吊倒塌造成的损伤及时修复,对承载力及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去的构件,应结合使用要求对房屋进行加固及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2017年12月4日,洲仔社区居委会向2栋、3栋全体住户发出《公告》,通知其于12月15日前搬离酒店和危房,由街道办按月支付住户外租金4000元包干,暂定租期一年。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多次组织居民与被告调解,部分业主提出整栋房屋拆除重建要求,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案涉房屋至今未进行加固维修。
在审理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2栋、3栋房屋各户均同意申请鉴定,鉴定事项主要包括房屋损害因果关系、房屋加固修复设计以及修复造价鉴定等,相关鉴定费用由吉大街道办为居民垫付,依照法律规定在各户间进行分摊。
关于房屋损害因果关系等鉴定,本院摇珠选定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进行鉴定,原告预付鉴定费用232021元。仲恒公司经现场勘查后,于2020年7月28日就第2栋房屋作出《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20]第(sw0737-1)号),鉴定结论如下:
一、房屋整体安全性鉴定: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验算结果,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要求,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该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须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该建筑物构件损坏原因分析:
1.由塔吊倒塌对该建筑物直接引起的损坏为:①天面层梯间(8~9×A~C轴)上方水箱被塔吊砸倒(现已拆除),梯间东侧围护墙体有破损现象,部分女儿墙受到严重损坏。②天面层(2~8×A~D轴)部分隔热层有严重损坏现象,屋面檐口有凹陷变形现象。③701房客厅天花板(6~8×B~C轴)被塔吊砸穿,部分混凝土完全脱落,楼板钢筋有外露、严重变形及锈蚀现象。④塔吊砸中天面层部位导致相邻混凝土构件(梯间:8~9×0/A轴梁、8~9×A~C轴天花板;701房:1~4×C~1/D轴天花板;702房:11×B~C轴梁、1/13×B~C轴梁、9~14×A~C轴天花板)有开裂现象。⑤部分窗户玻璃及瓷砖饰面有损坏,防盗网及阳台雨蓬有变形现象。
2.该建筑物其余构件及装饰装修部分损坏主要原因为:房屋据悉建于1980年,房屋使用年限已达40年,使用年限已久,房屋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以及受到外界因素、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状态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房屋耐久性及使用性下降导致损坏产生;次要原因:塔吊倒塌直接撞击建筑物,在塔吊外力作用下导致建筑产生整体性振动,容易影响建筑装饰装修老化的部分,促进其损坏发展(因没有塔吊倒塌前后数据资料对比,无法评定其影响范围及程度)。
三、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验算结果对该建筑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与案涉塔吊倒塌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
1.房屋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主要原因为:房屋评定为cu级和du级的构件大部分在首层至四层,首层至四层大部分墙体的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详见本报告表十五及附件2),房屋使用年限已达40年,使用年限已久,房屋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导致承载力不足所致。
2.塔吊倒塌对该建筑物直接引起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或缺陷的构件存在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塔吊砸中的顶层位置(前述701房、702房、梯间及天面层受损构件),对下层结构影响轻微,仅增加了构件集内cu级和du级的数量和比例,且该部分构件对房屋评级没有决定性影响,对房屋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为次要原因,房屋构件集安全性等级评定的规定。
该报告对于2栋101房的现场损害检查情况记载如下:洗浴间:北面墙(6×A~B轴)有3块瓷片表面釉有脱落现象;天花板(5~6×A~B轴)南侧有一处钢筋锈蚀现象。东南房:北面墙(6×A~B轴)有20块瓷片表面釉有脱落现象(照片2);天花板(2~3×A~B轴)沉箱底部混凝土保护层有爆裂现象;其他房间均是墙面抹灰层有潮湿、粉化脱落现象;对于2栋102房的现场损害检查情况记载如下:西南房:四周墙体抹灰层下部有受潮、粉化现象。西房:北面墙(7×C~D轴)西侧抹灰层有开裂、起拱现象;东面墙(4~7×D轴)门框北侧抹灰层有竖向开裂现象(照片3)。西北房:四周墙体抹灰层有潮湿、粉化、脱落现象(照片4)。北房:东面墙(13~14×B轴)抹灰层有起皮、脱落现象。厨房:天花板抹灰层有局部脱落现象。卫生间:西南角天花板(11~13×A~B轴)有一处钢筋保护层有爆裂现象(照片5);东北角墙体瓷片有开裂现象(照片6)。东南房:西面墙(2~3×B轴)门框南侧有一条水平转竖向裂缝,缝长约1.2m,缝宽0.1mm~0.2mm;墙面抹灰层有起鼓、脱落现象。
同日,仲恒公司就第3栋房屋作出《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仲恒鉴字[2020]第(sw0737-2)号),鉴定结论如下:
一、房屋整体安全性鉴定: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验算结果,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的要求,根据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该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规定,严重影响整体承载,须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二、该建筑物构件损坏原因分析:
1.由塔吊倒塌对该建筑物直接引起的损坏为:①301房:阳台防盗网(4~6×1/D轴)已被砸变形。②602房:北阳台(14~15×C~1/D轴)窗户玻璃有三块已损坏,东侧铝合金门已被砸变形,窗户防盗网已被砸变形;西北房阳台(12~14×D~1/D轴)窗户玻璃有四块已损坏,窗户防盗网已被砸变形;西房阳台(10~12×D~1/D轴)窗户玻璃有两块已损坏,窗户防盗网中部已被砸变形。③702房:北阳台(14~15×C~1/D轴)、西北房阳台(12~14×D~1/D轴)悬挑梁板已被塔吊砸断,混凝土已砸松散,钢筋已严重弯曲及有生锈;不锈钢防盗网、铝合金窗已被砸严重损坏;阳台护栏压顶已被砸损坏,钢筋已外露及已严重弯曲;北侧护栏中部已被砸开裂、损坏;西侧护栏北端已被砸开裂、损坏。④塔吊倒塌砸中702房部位:导致702室西北房12~14×D轴梁、14×C~D轴梁及12~14×C~D轴板(相邻混凝土构件)出现多条裂缝;12~14×D轴墙有被砸后出现的开裂现象。⑤塔吊倒塌砸中天面层:致使10~12×D~1/D轴与12~14×D~1/D轴之间反梁已被砸断,钢筋有外露、弯曲、生锈现象;塔吊砸点的反梁已被完全砸断;14~15×C~1/D轴反梁已被砸断;部分屋面隔热砖被砸碎。
2.该建筑物其余构件及装饰装修部分损坏主要原因为:房屋据悉建于1980年,房屋使用年限已达40年,使用年限已久,房屋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以及受到外界因素、环境因素、温差等影响状态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房屋耐久性及使用性下降导致损坏产生;次要原因:塔吊倒塌直接撞击建筑物,在塔吊外力作用下导致建筑产生整体性振动,容易影响建筑装饰装修老化的部分,促进其损坏发展(因没有塔吊倒塌前后数据资料对比,无法评定其影响范围及程度)。
三、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和验算结果对该建筑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与案涉塔吊倒塌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分析:
1、房屋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主要原因为:房屋1.评定为cu级和du级的构件大部分在首层至六层,首层至六层大部分墙体的承载力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使用年限已达40年,使用年限已久,房屋结构构件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导致承载力不足所致。2.塔吊倒塌对该建筑物直接引起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或缺陷的构件存在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塔吊砸中的顶层位置(前述602房、702房、天面层受损构件),对下层结构影响轻微,仅增加了构件集内cu级和du级的数量和比例,且该部分构件对房屋评级没有决定性影响,对房屋整体性结构安全性评级为Dsu级为次要原因,房屋构件集安全性等级评定的规定。
该报告对于3栋101房的现场损害检查情况记载如下:西北房:北墙抹灰层有起鼓、龟裂现象(照片2);西墙抹灰层有起鼓、龟裂现象;西房:未能进入室内检查;西南房:北墙抹灰层有脱落现象(照片3);西墙抹灰层有脱落现象,且窗户有一块玻璃有裂纹(照片4);餐厅:墙体抹灰层均有龟裂现象;卫生间:天花板底抹灰层有脱落现象(照片5);厨房:未发现明显损坏现象;东房:东面窗台上方抹灰层有起鼓、龟裂现象(照片6);东北房:墙体抹灰层均有龟裂、脱落现象(照片7);东墙(5~7×A轴)窗框与墙体交接处有一条通长裂缝,缝宽0.1mm~0.4mm(照片8);东北房卫生间:东侧构造柱抹灰层有脱落现象(照片9);大门口走廊:墙体抹灰层有脱落现象,且抹灰层有龟裂现象,缝宽0.1mm~0.2mm(照片10);大门口外侧墙体抹灰层有龟裂、起鼓、脱落现象(照片11)。对于3栋102房的现场损害检查情况记载如下:客厅:北墙、东墙抹灰层均有起鼓、脱落现象(照片12);餐厅:墙体抹灰层有脱落现象(照片13);天花板底(11~13×B~C轴)中部有一条东西向通长裂缝,缝宽0.1mm~0.4mm(照片14),且抹灰层有龟裂现象;南侧梁抹灰层有开裂现象(照片15);厨房:天花板底、墙体抹灰层均有脱落现象;瓷片有损坏现象;洗手台:天花板底有黑点;门口抹灰层有脱落现象;卫生间:天花板底抹灰层有脱落现象;墙体瓷片有开裂、空鼓现象(照片16);北房:墙体抹灰层有起鼓、脱落现象(照片17);西北房:墙体抹灰层有起鼓、脱落现象(照片18);天花板底抹灰层有龟裂现象,且有发霉黑点;西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起鼓现象(照片19);墙体下方有渗水痕迹(照片20);西墙(10~12×D轴)窗框与墙体交接处有通长交接裂缝,缝宽0.1mm~0.2mm(照片21);西南房:墙体抹灰层有龟裂、脱落现象(照片22);天花板底(8~10×C~D轴)中部有一条东西向通长裂缝,缝宽0.1mm~0.2mm(照片23),且抹灰层有龟裂现象。
此后,本院先后摇珠选定广东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华特设计所)进行加固修复设计及广东宏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正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原告向华特设计所预交设计费140000元,向宏正公司预交造价鉴定费260000元。2021年4月7日,华特设计所向本院出具《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076号2栋、3栋加固修复设计结构专业施工图》。宏正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终稿)》,鉴定意见如下:一、根据华特设计所出版的加固修复图纸,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076号2幢修复费用共计1031491.29元,其中地基加固工程为750685.19元、室内加固修复费用280806.1元(1栋101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为48480.86元,102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为29037.25元);2栋损失面积10.96㎡(1栋101房损失面积2.27㎡,102房损失面积1.30㎡);二、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和《留存照片》、《质证意见》鉴定造价意见为:2栋补充鉴定费用共计209687.16元,其中2栋楼顶水塔22968.60元、房内修复费用186718.56元(1栋101房、102房未涉及);三、珠海市九洲大道东1076号3幢修复费用共计1162747.93元,其中地基加固及室外修复工程为701532.62元、室内加固修复费用461215.31元(3栋101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为23087.43元,102房室内加固费用为26879.84元);3栋损失面积12.33㎡(3栋101房损失面积1.01㎡,3栋102房损失面积1.01㎡);四、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和《留存照片》、《质证意见》鉴定造价意见为:3栋补充鉴定费用共计254196.72元,其中3栋楼顶水塔22968.60元、房内修复费用231228.12元(3栋101、102房未涉及)。
庭审时,原告主张受损房屋的重建成本为4500元/㎡,并提交了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关于确定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建筑造价成本标准的通知》,显示100以内高层住宅建筑造价为4424元/平方米。中城投六局称,该公司愿意加固修复塔吊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坏部分,具体包括:2栋天面层、天面层楼梯间以及701房、702房被塔吊倒塌损坏部分;3栋天面层、602房阳台以及702房被塔吊倒塌损坏的部分;其他部分与该公司无关。关于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赔偿问题,原告表示,如法院不支持赔偿拆除重建的损失,则原告主张赔偿的损失包含房屋加固(室内外加固)、房屋恢复至塔吊倒塌前原状的费用(即恢复室内装修)、实际使用面积减少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租金损失以及室内财产损失。
另查,根据珠海市测绘院于2019年8月17日出具的港务局宿舍-2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载明:2栋101房,建筑面积109.13㎡、套内面积97.96㎡、共有分摊面积11.17㎡;2栋102房,建筑面积93.94㎡、套内面积84.32㎡、共有分摊面积9.62㎡;3栋101房、102房均为:建筑面积97.49㎡、套内面积86.79㎡、共有分摊面积10.7㎡。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案涉2栋、3栋房屋损坏系台风期间中城建大厦工地塔吊倒塌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涉塔吊系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属于该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设施”,故中城建珠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中城投六局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塔吊倒塌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塔吊倒塌事故虽发生于“天鸽”台风登陆期间,但在台风登陆前气象部门已发出预警。中城建大厦项目工地处于停工状态,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均未对特殊天气状况下的工地安全予以足够重视,未对案涉塔吊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预先采取加固等安全预防措施,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塔吊倒塌造成案涉房屋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城投六局辩称塔吊倒塌事故完全属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没有过错,不能成立。原告请求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本院生效民事判决已查明三鑫公司作为幕墙施工单位,已于2017年7月10日撤场,且无证据显示其对塔吊负有管理职责,故原告请求三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塔吊倒塌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结合原告庭审时明确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拆除重建的费用损失。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检查意见,建议尽快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设计及施工。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随后出具的鉴定报告,亦建议对塔吊倒塌造成的损伤及时修复,对承载力及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要求的构建,应结合使用要求对房屋进行加固及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仲恒公司作出《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除部分房号的受损构件需拆除重建外,其余均建议以加固修复为主。综上,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均建议对案涉2栋、3栋进行修复加固,而非整体拆除重建。根据宏正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结论,维修加固费用远低于原告主张的拆除重建费用。因此,原告请求按拆除重建方式来计算塔吊倒塌给原告造成的房屋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房屋加固及修复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房屋加固及修复损失主要包含室内外加固费用及室内装修修复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需根据修复的项目与塔吊倒塌的关联程度进行区分认定。
第一,关于原告主张修复项目的造价,本院依法委托了宏正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宏正公司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其根据仲恒公司鉴定报告、华特设计所出具的设计图纸并结合当事人主张、现场勘查测量作出的造价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针对原告就造价鉴定结论中关于工程量、工程项目单价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宏正公司依据华特公司设计图纸计算及现场勘查测量确定的工程量,符合规定;本案是对尚未实施的修复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采用珠海市2021年3月珠海信息价定价,按材料费平均价格计算,均符合鉴定规范。至于原告认为塔吊倒塌导致供电中断,应重新铺设水电隐蔽工程。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各户内水电隐蔽工程因塔吊倒塌而损坏。至于房屋修复后入住前的水电检测及必要维修费用,中城建珠海公司及中城投六局应予赔偿,原告可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宜一并审处。
第二,根据相关设计图纸和鉴定结论,加固修复的项目可区分为塔吊倒塌直接引起的损坏(即塔吊倒塌直接砸中的部位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构件的维修、加固。对于塔吊倒塌直接砸中的部位的维修费用,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非塔吊直接砸中部分的修复及加固费用,包含地基加固及室外修复工程和各房屋内的墙体加固费用,仲恒公司鉴定意见认为:该建筑物其余构件损坏以及房屋整体结构被评定为Dsu级的主要原因为:房屋使用年限已达40年,使用年限已久;房屋结构构建的材料强度及材料各种性能随着使用年限增长逐渐下降导致;塔吊倒塌对房屋评级没有决定性影响,对构件损坏是次要原因,容易影响建筑物装饰装修老化的部分,促进其损坏发展,但因没有塔吊倒塌前前后的数据资料对比,无法评定其影响范围及程度。据此,非塔吊直接砸中部分的加固修复费用,与塔吊倒塌并不具有完全的因果关联,综合考虑房屋的使用年限、现场原告房屋的损坏程度以及仲恒公司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该部分修复费用由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公共部分的修复造价由各户平均分摊。对于存在改动承重墙的房间,因加固修复涉及到承重墙,对室内承重墙的修复部分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即室内墙体加固费用酌情由中城建公司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承担30%。根据宏正公司鉴定报告关于四套室内加固修复费用项目清单与计价表,2栋101房室内墙体加固费用第1-7项为47377.10元[40967.67元÷41922.11元×48480.86元];2栋102房室内墙体加固费用第1-7项为27118.03元[23449.36元÷25108.94元×29037.25元];3栋101房室内墙体加固费用第1-7项为23007.2元[19894.69元÷19964.05元×23087.43元];3栋102房室内墙体加固费用第1-7项为22921.56元[19820.61元÷23243.39元×26879.84元],以上合计120423.89元,上述房屋未改动承重墙,故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应赔偿室内加固费用42148.36元(120423.89元×35%)。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室内装修项目的修复费用。首先,对于因仲恒公司鉴定时钻洞、墙皮采样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因案件审理需要而发生,应全额赔偿。其次,因塔吊直接砸中案涉2栋、3栋房屋的楼顶及天面层,故对于6楼、7楼天花的渗水部分修复,系塔吊倒塌造成,应全额赔偿。再次,因塔吊倒塌砸中楼房后引发了楼体震动,对于部分房屋内有关玻璃损坏及墙体产生的裂缝,系塔吊倒塌造成的可能性较高,故该部分修复费用亦应全额赔偿。最后,对于未被塔吊砸中房屋内的门窗、墙壁发霉、渗水等情况,因案涉2栋、3栋房屋事发前使用年限已久,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在塔吊倒塌前是否已经存在,故难以认定。结合上述原则、宏正公司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查情况,对于2栋101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计价表中第8-10项修复费用(综合计价1103.76元)、2栋102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计价表中第8-9项修复费用(综合计价1919.22元)、3栋101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计价表中第8项修复费用(综合计价80.21元)、3栋102房室内加固修复费用计价表中第8-12项修复费用(综合计价3958.28元),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应全额赔偿,合计7061.47元。
综上,2栋101房、102房,3栋101房、102房的维修费用损失如下:(1)2栋、3栋楼顶的水塔修复分摊费用共6562.46元(22968.6元÷14×4);(2)2栋地基加固及室外修复工程分摊费用37534.26元(750685.19元÷14×35%×2);(3)3栋地基加固及室外修复工程分摊费用35076.63元(701532.62元÷14×35%×2);(4)四套房产的室内墙体加固费用42148.36元(120423.89元×35%);(5)四套房产的室内装修修复费用7061.47元,以上合计128383.18元。
三、关于房屋面积减少造成的房屋价值损失。根据宏正公司的鉴定结论,房屋加固维修致使2栋101房、102房,3栋101房、102房使用面积减少合计5.59㎡,对房屋的使用及房屋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房屋面积损失是由于房屋墙体加固造成,故本院参照墙体加固维修费用的承担比例来计算相应损失,相关房产面积单价则以原告自认的周边市场单价28000元/㎡为准。综上,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应赔偿原告案涉房屋面积减少的价值损失54782元(28000元/㎡×5.59㎡×35%)。
四、关于本案鉴定费用。本案申请鉴定共预付各项鉴定费632021元,平均分摊到2栋、3栋的所有住户,本案中应分摊的鉴定费为90288.71元(632021÷28×4)。本案纠纷的起因系塔吊倒塌双方对房屋维修而产生的争议,上述鉴定费用应由被告中城建珠海公司、中城投六局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修复费用128383.18元;
二、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价值损失54782元;
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0元,由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76元,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37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000元;各项鉴定费90288.71元(全体住户均摊),由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欧绍强
审判员 谢 光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梵亦
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