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执1487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先,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69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标的金额7353311.26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 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案执行到位237913.3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尚有7115397.95元及利息未执行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投资等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楠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