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6491号
原告: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于***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赋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赋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赋腾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赋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