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2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7530L,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先。
被执行人:大连新星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016182,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2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新星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新星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0911××××0004_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576.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