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3575号
原告:青岛君怡锦盛门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兴隆路80号4号楼1**1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12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青岛君怡锦盛门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青岛君怡锦盛门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君怡锦盛门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君怡锦盛门控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