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657号
原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先。
原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781.77元,由原告湖北中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