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7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刀泉路84号1栋2**1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18楼A区、B区C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华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