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福众溢全铝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路农科商务中心办公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75H26。
法定代表人:温庚金。
被执行人:佛山市福众溢全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高边段朗心桥侧自编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3WN63T。
法定代表人:汤秋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福众溢全铝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7624元及迳付受理费120.3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63.82元,该款退付本案执行费173.14元后,余款1190.68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本院另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因该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适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190.68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黄韵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