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9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路农科商务中心办公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75H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2]2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05177.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8110××××75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铁汉一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8110××××30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24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