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4593号
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环路31号楼30-1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4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守望领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孟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