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2262号
原告:北京***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四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xxxx,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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