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辽**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辽**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8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月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075.79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辽018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