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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某某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辽**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辽**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8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月9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075.79元。 本案在执行中,因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2)辽018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