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52号 申请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ORBANFABRICEVICTOR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恺雯,上海达***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3日,注册资本133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0年6月23日至2030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主要为研发、设计、生产、安装、销售冷却系统设备、热交换设备、大气污染防控设备、工业烟囱设备,并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管理服务,上述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标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务人申请的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进行审查。本院经对***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本案重整原因、重整前景等因素,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其申请重整依据不足,对此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