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蒙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40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台湾工业园空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39734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5072Y。 法定代表人:ORBANFABRICEVICTORS,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毕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281执40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