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40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台湾工业园空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397343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25072Y。
法定代表人:ORBANFABRICEVICTORS,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四洲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毕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8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281执406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