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16381号
申请人:天津晶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16,17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BernardMarieCGoblet.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晶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冷却系统(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0***23.9元。申请人提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晶浩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23.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