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28号
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新隆街****。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同年3月4日向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七日内缴纳受理费,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