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871号
原告:*****达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81MA0N1BH79N。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何同新,现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2879472。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霍某与被告何某、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霍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霍某负担。
审判员 韩昊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言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