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五金机电商行与何同新、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871号

原告:*****达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81MA0N1BH79N。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何同新,现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2879472。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霍某与被告何某、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霍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霍某负担。

审判员  韩昊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言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