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073号之一
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28794727。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慧,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3元,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其余5978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明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