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