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1203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