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394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洛阳鼎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洛阳鼎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伊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辉,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4元,减半收取计4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