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3943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洛阳鼎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伊川县人,洛阳鼎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伊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孔维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辉,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4元,减半收取计4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