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鑫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库车鑫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23民初371号
原告:**良,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库车鑫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乌尊镇天山东路园艺场10-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库车县。
原告**良与被告库车鑫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良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良负担。
审判员蒋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武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