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满洲里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5民初81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妻),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满洲里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友海,男,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项目经理。
被告: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高希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满洲里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满洲里实创公司)、吉林省嘉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嘉鹏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晶
人民陪审员夏天佑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富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