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3民初1628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中全(曾用名龙全中),男,生于1981年5月17日,汉族。
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维宁,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龙中全、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