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民初745号
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利,系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任某。
被告:**县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任某、**县某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被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结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陕西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贤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丽
书 记 员 杜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