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127号
原告:肖文春,男性,1964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汉台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040420X6。
法定代表人;李仕宝。
委托代理人:杭程,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俊峰,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79。
法定代表人:王利锋。
委托代理人:魏光辉,公司员工。
原告肖文春诉被告陕西中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立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当庭履行,原告肖文春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春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文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肖文春负担。
审判员 杨晓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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