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

桂青、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4民初2256号
原告:桂青,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宜,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飞,男,现年41周岁,汉族,住西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青与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任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桂青以与被告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任飞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任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青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青撤回对陕西宝亨建设有限公司、任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桂青负担。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