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7民初268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仕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私下达成调解意见,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2元,减半收取1606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步 华
二0 二 一 年 四 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娜
书 记 员 张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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