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477号
申请人陕西恒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60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汉中XX支行(账号为7020120********)账户的存款1926479.9元(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92647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9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477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8月2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