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5394号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核心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新河县振堂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彐,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核心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核心水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