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和市执字第608号
申请执行人*****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