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物联网应用研宄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6民初10775号
原告:南京物联网应用研宄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88624-5,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70522-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顾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物联网应用研宄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新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物联网应用研宄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5元,减半收取8333元,由原告南京物联网应用研宄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苗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