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赛执字第65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赛执字第6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云峰
审判员:荣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