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3204号
原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央广场3号楼13层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联系电话。
被告:山东天金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6号楼2**9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峰山路西侧土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金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一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3元,减半收取计2063元,由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