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儒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1697号
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儒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儒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归还欠款、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儒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山东中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