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杀虫技术服务中心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4民初1916号 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杀虫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天津大学北五村25-5-102号。 经营者:**,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杀虫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杀虫中心)、**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杀虫中心的经营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建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其租赁使用的天津市南开区底商的租金(2021年12月1日到2022年5月20日)及房屋占用费(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15日)共计43205.5元(以每月6647元标准主张6.5个月);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杀虫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底商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裁定受理原告等17家企业重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就续约达成一致,但**杀虫中心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正常经营,期间未支付租金。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不定期租赁期间,双方均可随时行使解除权。2022年5月12日,原告管理人向**杀虫中心发出《房屋返还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情况,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原始交付状态向原告交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欠缴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等)。被告**杀虫中心于2022年5月13日签收通知书。原告为被告腾房预留了合理期限,故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其后,**杀虫中心于2022年6月15日搬离租赁房屋。原告管理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杀虫中心发出《房屋租金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向原告支付欠缴租金,但至今二被告未付,故起诉。 **杀虫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于2020年11月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金为6647元/月。被告于2021年8月份书面向原告申请续租,原告对此没有拒绝,属于默认同意续租。至2022年5月12日,原告的管理人向被告发送房屋返还通知书,要求被告交还房屋并支付租金。被告在遭受巨大经济损的情况下腾空房屋后于2022年6月15日交还房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第五条规定: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享受减免6个月租金的政策。被告据此多次与原告积极沟通,但被原告以企业重整为由拒绝;2、除双方存在争议的6.5个月房屋租金外,其余房租被告均已缴纳并及时腾空房屋。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原告应减免6个月的房屋租金,所以被告实际只应缴纳半个月的房屋租金3323.5元,现房屋租金的押金为10000元,与欠缴的租金折抵后被告非但不欠缴房租,原告还应归还剩余押金6676.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11月,城建集团(甲方,出租方)与**杀虫中心(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总计建筑面积39.1平方米的底商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经营杀虫技术服务;租赁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6647元;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10000元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押金;若乙方欲续订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得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到期将自行终止。 2021年2月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城建集团重整并于2021年3月3日指定清算组成员。 2022年5月12日,城建集团管理人向**杀虫中心邮寄发送《房屋返还通知书》,载明**杀虫中心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并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任何协议,故租赁期限到期后,**杀虫中心应向城建集团返还诉争房屋。城建集团管理人通知**杀虫中心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该房屋原始交付状况向城建集团交还房屋并支付欠缴租金。 2022年6月15日,**杀虫中心向城建集团交还诉争房屋。 2022年8月25日,城建集团管理人又向**杀虫中心邮寄《房屋租金催缴通知书》,载明截至本通知书作出之日止,**杀虫中心已腾房搬离,但尚有6.5个月(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租金未缴纳,共计43205.5元,要求**杀虫中心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欠缴租金支付至城建集团指定账户。 庭审中,城建集团同意将收取10000元押金抵扣诉争欠缴租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延续了租赁关系,由于没有明确续租的期限,故此后应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案证据显示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通知于2022年5月13日送达被告,至2022年5月20日原告要求腾房时间届满,故原告主张该日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的规定,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本案中,诉争房屋所在区在2022年曾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属于2022年内存续租期,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该期间租金应予免缴。2021年12月的租金及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被告应予缴纳,但考虑到原告同意用收取的押金予以抵扣租金,押金金额已经覆盖上述费用,故被告无需再行缴纳,被告关于免缴和抵扣租金的抗辩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缴纳上述期间的租金和房屋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