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14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涛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恢1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莹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